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正有工程有限公司、許朝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龍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莊良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