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張仁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105號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宗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文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