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錦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182號原 告 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錦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149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6,09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江淑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