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劉志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被 告 劉志賢 劉雅玫 陳怡誠即劉雅蘭之繼承人 陳姿穎即劉雅蘭之繼承人 被 代位 人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中「公同共有8 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4分之1」;附表二「訴訟 費用負擔比例」欄中「連帶負擔8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帶負擔4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