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承源興業有限公司、蔡玉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承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51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駱青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