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孔令範
-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8號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文生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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