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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8號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文生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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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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