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陳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進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家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