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秦昌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02號原 告 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昌國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翰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駱青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