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14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駱青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