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39號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號4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孟淳( 即曾鳳敏之繼承人)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4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駱青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