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慶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42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忠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