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梁溫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55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法定代理人 梁溫慶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高棉琇、高簡阿說、高武生、高合祝、高漢志發支付命令,惟其中高棉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4,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25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