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盛昌機械有限公司、吳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63號原 告 盛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三連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家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