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員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柏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尚義、沈育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71號原 告 柏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陳恒毅 被 告 沈育伶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會員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育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駱青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