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張簡彥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9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張簡彥瑜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簡彥瑜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駱青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