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𦠜松、陳金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9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松 被 告 陳金月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月( 原名: 賴陳金月)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4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駱青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