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濂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俊坤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駱青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