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凃志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7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鈺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