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泓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文政、洪富田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4754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82.83 平方公尺=31萬4754元,並低於原告 主張之債權金額156 萬4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家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