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慶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2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 樓、8 樓及68號1 、2 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美代、盧鐵雄、盧莉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2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家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