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華源交通有限公司、林天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6號原 告 華源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天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茂榮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6957元(即原告因被告協同辦理系爭車輛過戶登記所得利益或所得避免之損害,並暫依系爭車輛目前積欠之稅款及罰款總額核定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家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