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91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簡彥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李忠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