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62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89,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