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401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良河即元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34,664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0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076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