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小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黃文進
- 法定代理人蔡友才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婉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小字第14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被 告 林婉婷 林柏宏 林柏榕 林柏勝 兼上開2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4日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6日依法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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