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允仁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3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允仁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蕭主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