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陸邑有限公司、陸勝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小字第139號原 告 陸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勝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儒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被告戶籍謄本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戴顯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