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群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01號原 告 群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張紘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才利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叁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戴顯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