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鍾子毅、李王春英、李羚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45號聲 請 人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子毅 被 告 李王春英 被 告 李羚莉 號2樓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王春英、李羚莉(原名李淑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蕭主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