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森玥、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至文、林顯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58號原 告 王森玥 被 告 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至文 被 告 林顯忠 上原告與被告技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顯忠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岡聲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戴顯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