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世芳建設有限公司、郭啟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75號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及郭佳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桂朱、郭佳蓉(股東)應給付原告世芳建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1 年4 月15日起至遷讓廠房止,按月給付貳拾萬元之無權占有不當得利損害金與自101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仟肆佰貳拾萬元【200,000 元+(200,000 元×12×10年)=24,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戴顯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