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經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恒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雄、豐明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秀玉、凌偉程、凌偉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250號上 訴 人 恒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上 訴 人 豐明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秀玉 上 訴 人 凌偉程 即 原 告 凌偉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戴顯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