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簡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夫妻財產剩餘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吳國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簡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吳國興 上列當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事項: 陳報相對人李添旺、關係人呂羅家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