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正雄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佩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3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吳佩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區衿綾(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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