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周賢勳、林翠霞、劉村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被 告 林翠霞 被 告 劉村賢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翠霞、劉村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 (二)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訴之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即以原告所得受之利益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7,80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 定為1,287,809元,故原告應繳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3,771元 ,原告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10,771元 。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蓮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