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周賢勳
- 原告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翠霞、劉村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張立昇 被 告 林翠霞 被 告 劉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且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6款、第197條第2項規定,改依非訟程 序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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