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被 告 湯啓明 被 告 高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湯啟明、高心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 (二)被告湯啟明、高心怡之99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及對被告高 啟明未得清償之證據資料。 (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訴之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即以原告所得受 之利益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原告請釋明因本件訴 訟所得受之利益,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2)。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唐千惠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唐千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