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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湯文章
  •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 原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惠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樓 被 告 劉惠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惠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惠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29,998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5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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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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