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安旋、楊怡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 被 告 楊怡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6,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