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沈臨龍、麻碧松、麻碧華、麻碧坤、麻碧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 告 麻碧松 被 告 麻碧華 被 告 麻碧坤 被 告 麻碧宏 3樓 被 告 麻素娥 被 告 彭玉梅 前列五人共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麻碧松、麻碧華、麻碧坤、麻碧宏、麻素娥、彭玉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麻碧松、麻碧華、麻碧坤、麻碧宏、麻素娥、彭玉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89,85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401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90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