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百邁、楊志賢、李家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楊志賢 被 告 李家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家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家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1,917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