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江如亮、國立東華大學、吳茂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訴訟代理人 施敏雄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5,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