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吉雄、曾春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 告 曾春萍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春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春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781,39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