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朱國華、黃欣原、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林晏渝即歐斯達複合餐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號再審原告 朱國華 再審被告 黃欣原 再審被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再審被告 林晏渝即歐斯達複合餐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5,00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