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鄒政下、李叔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被 告 李叔真 號 被 告 李信宗 被 告 李信銘 2弄16號 被 告 黃秀英 2弄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2,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