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83號原 告 洪立陽 訴訟代理人 陳坤恩 陳永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明、長欣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