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游慶隆、田曜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游慶隆 債 務 人 田曜呈 之9 陳素月 一、債務人田曜呈、陳素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田曜呈前就讀私立中華工商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素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35,538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田曜呈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0年10月1日(即第3期),依前訂借據約 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6,71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陳素月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曜呈、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6710 │素月 │0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曜呈、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710 │素月 │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