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張仁學、葉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債 權 人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債 務 人 葉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元,及違約金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99年4月15日與債權人訂立委託貸款契約,委託債 權人協助債務人進行貸款,債權人於99年4月15日協助債務 人送件至中國信託進行貸款,中國信託在99年5月11日核准 信用卡,額度為50,000元,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定之委託貸款契約第4、5、6條規定債務人支付顧問費為實際貸款核准 金額之百之十二,並於貸款當日付清,逾期應支付違約金50,000元,債務人於99年7月30日尚積欠顧問費用5,000元,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