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小野寺博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聲 請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北砂石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請確認相對人為何?聲請狀所載為「東北砂石行」惟聲請狀內所附契約相對人為「抹達樂企業有限公司」?並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