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簡順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簡順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簡順宏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6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 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依核 准貸款額度5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5年7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49,071 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